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案外人成立上海某能源科技公司,出资59万元,持有公司53.64%的股权。离婚时,双方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原告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公司股权。
被告不同意原告成为公司股东,也拒绝提供公司其他股东联系方式,法院无法征求其他股东对分割被告名下公司股权的意见。原告遂申请审计公司财产,要求获得股权对应价值补偿,但被告拒绝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财务资料,该审计申请被退回。后原告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年检报告书,获知公司2010年及2011年金资产总额为110万和112万元。要求据此确定股权价值,并由被告折价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拒绝提供公司其他股东联系方式,原告亦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股东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征求其他股东对分割公司股权之意见;又因被告拒绝提供x公司财务资料,导致无法对该公司净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及审计,故原告主张按照企业法人年检报告载明的公司净资产金额确定股权价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折价款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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