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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2年10月18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2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孙某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军。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军。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献民,湖南维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娇娇,湖南维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122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某军与同案犯刘某、邹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文某的经济损失80,000元、谭某的经济损失16,000元;责令被告人孙某军与同案犯刘某共同退赔潘某的经济损失49,320元、蔡某的经济损失75,960元、龙某、潘某1的经济损失271,080元、何某的经济损失30,240元;责令被告人孙某军与同案犯刘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曾某的经济损失87,840元。被告人孙某军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吟、检察官助理李科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军及其辩护人周献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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