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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团购费”可以退吗?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655人看过

“交3000抵30000元”、“交5万团购费抵10万”,在买房时,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开发商(或置业顾问)打出这样的宣传口号。然而,当我们实际交钱时,却发现这所谓的“团购费”并没有计算到购房款里,更没有进入开发商的账户,而是进入了别的公司账户,到手时仅有一张收据。一旦房子不买了,要求退房时,就发现所交的“团购费”退不回来了。

那么,“团购费”是否属于购房款?到底能不能退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7年7月12日,张三向九溪顾问公司交纳购买XX都市空间房屋团购会员费3万元,由九溪顾问公司开具《收据》。随后,张三与春晖公司签订《XX都市空间认购书》,约定张三认购春晖公司开发的XX都市空间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7.99平方米,原定价150万元,折扣优惠价135万元。定金2万元,与认购书签署之日付清,首期房款40万元于认购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付清,并于付款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张三需配合提交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张三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万元及首期房款40万元,但尚未与春晖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书签订后一段时间,因经济问题,张三遂向春晖公司提出退房,不再购买认购房屋。春晖公司同意退房,但提出需要走退款流程,由张三提出退房申请,经领导审批以后才可以退款。张三提出退房申请后等了6个月,仍然未能等到春晖公司退款,遂通过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春晖公司退还其购房款4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春晖公司、九溪公司连带退还其3万元购房款(团购会员费)及利息。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令春晖公司退还张三购房款40万元并承担利息,但认为3万元团购会员费是为了享受优惠而向 九溪公司所交纳费用,不属于购房款,仅判决九溪公司承担退款责任。

张三坚持认为九溪公司与春晖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应当连带退还其3万元团购费,对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收据由九溪公司开具,该款项不是春晖公司收取,明显不是购房款。但春晖公司与九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通过九溪公司,购房客户才可以取得优惠,故判决春晖公司、九溪公司连带退还张三的3万元团购会员费。

本律师建议:“团购费”通常不是由开发商直接收取,因此不属于购房款。但是当购房合同解除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及收取团购费的公司一并退还团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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