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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买卖?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376人看过

2003年,赵某与钱某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钱某名下。

2018年,钱某、孙某及郑州市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中介公司”)签订《郑州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孙某,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合同约定:孙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万元给中介公司,其中佣金及代办费2.4万元,余款作为定金,定金暂时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孙某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支付购房款80万元,钱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配合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过户当日向钱某支付余款40万元。钱某在收到首笔购房款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各种卡交给孙某。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按房屋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方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80万元,但在要求钱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钱某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赵某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协商未果,孙某将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为赵某、钱某共同财产,赵某对于钱某出售房屋的情况并不知情,而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钱某欠缺处分权,其需要取得赵某的同意后方有权处分共有财产。现赵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孙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过户房屋的诉讼请求。

夫妻共有的房屋,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买卖以及过户需要双方同意,当一方擅自出卖时,对方看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两个人时,会对此提出异议,此时不易发生无权买卖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上面案例的情况。如夫妻另一方拒绝出卖时,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

律师分析:针对以上案例的情况,买方不应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钱某虽然无权处分房屋,但其与孙某所签订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孙某可依据合同要求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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