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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677人看过

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比较火爆,买房、卖房变的很平凡,你可能做过卖方,也可能做过买方。不管是作为买方买房子,还是作为卖方卖房子,相信你对于定金或者订金这个词语不陌生。本文就来阐述一下房屋买卖当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对定金的性质及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定金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在义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由义务人收回。既然是具有担保的性质,那么合同签订并支付定金后一方违约的,则存在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体现在,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通常是买方支付定金),那么其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通常是卖方接受定金),那么他不仅要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还得退还该定金的一倍给对方,这就是所谓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然了,定金也有个限额。假如说我要买个价值100万房子,我支付了50万元给卖方作为定金,卖方也给我打了收条,收到定金50万元。结果我们在履行合同时,卖方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卖了或者不能卖了,那么我起诉他违约,是不是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我已支付的定金呢(即100万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也就是说,我买100万元的房子,定金不能超过100万元的20%即20万元,那么我已经支付的50万元定金部分,只有20万元可以认定为定金,超出的30万元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定金的,当然也不能够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此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我的定金40万元(20万元的双倍),同时要求他退还给我法律不支持的那一部分30万元定金。

订金,严格上来讲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提现在法律上来讲,通常称他为订约金,性质上表现为预付款。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一方违约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买卖双方在收据或者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没收对方定金或者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希望买卖双方都能够准确区分并谨慎使用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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