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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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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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受培训服务时培训费应当退还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黄X在2019年7月份因为学校合并,从原学校合并至被告的文武学校,并在2019年11月份的时候提前向被告预交了16000元的学费, 学校春节放假后,原告不愿意再继续上学,并提前将该情况告知文武学校,学校工作人员称等开发后监护人到学校找教练写申请,领导签批后就可以退费。

学校开学后,原告的监护人到学校办理退费事宜,学校却告知要收取2019年度袁某在校4个月的费用,每月2000元,共计8000元,理由是如果袁某继续上学,该费用就不收,如果退学,就需要补交该部分费用,称原来的学校并没有将学费支付过来。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费用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黄X的监护人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认为该情况涉及到两个学校之间的合并,相应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被告文武学校承继,即便原学校未另行支付合并的费用,那也是两个学校之间的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关系,跟黄X与文武学校之间的培训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黄X未入学并且提前告知退费事宜,被告未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

黄X的监护人听从本律师的建议并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文武学校坚持原来沟通的观点,认为不继续入学就需要补交2019年度4个月的费用,但主动将总费用降低至5000元,称该费用包含服装费、保险法、生活费。

法院裁判结果:本律师向法庭提出前述意见,法庭经过调查,认为两个学校合并时如何协商、沟通与原告黄X无关,且未就协商的内容告知原告黄X,故判决被告文武学校全额退还原告黄X的学费。

本律师认为:教育培训合同是双务合同,接受培训的一方要交纳培训费,提供服务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如果未能提供培训服务,或者参加培训者虽然交了钱但未接受培训服务,从合同未能履行的角度考虑,相应的培训费应当予以退还。如果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那么违约的一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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