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买方孙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向卖方院某某购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房屋的房屋,该房屋总价款241万元,孙某某(买方)将款项付清且实际入住后,院某某(卖方)又无理要求孙某某加价数十万元方同意给办理过户手续,经协商不成,孙某某(买方)委托律师将院某某(卖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院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孙某某名下。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院某某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故判决要求院某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孙某某名下。
案例点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当卖方不履行合同过户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律师建议:我们国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没有过户登记的房屋,尽管已经付清款项且入住,但从法律上来讲,仍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遇到卖方临时加价、不及时过户或者买方拖延付款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