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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5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2月28日晚20时15分左右,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与胡某驾驶电动车(乘客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0000元,在伤残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22691.18元。李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7日在郑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天,主要诊断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支出住院医疗费12335.15元、门诊医疗费1388元。根据李某某申请,该院委托河南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某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某向法院提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82138.07元,王XX应当赔偿李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163.15元。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以李某某不构成伤残为由提起上诉,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李某某不构成伤残,鉴定意见援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存在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构成伤残由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认定,鉴定机构适用伤残评定标准无误,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一审法院处理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适当。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出现了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拍摄现场照片,保存好现场的证据,也有利于交警划分事故责任。事后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较多,赔偿标准较为复杂,为了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请赔偿较为适宜。如因自己不懂,导致遗漏了赔偿项目,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你提出了,法院才会处理,自己不提出,法院不会处理,将会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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