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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4日|分类:侵权 |7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某系车牌号为豫A×××××号车主。2016年6月13日,原告将该车辆停放于其居住的郑州市某某小区西北角处。2016年6月14日,原告发现车辆周围小区围墙倒塌,造成原告车辆毁损,并在围墙倒塌的建筑物惯性冲击下,原告车辆尾部又撞上其它车辆。经现场查看,被告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或管理的小区围墙外围紧挨被告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被告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在围墙周围堆积高达数米的建筑土堆,并紧挨着围墙外围边深挖了深沟。原告认为被告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围墙未尽到维修、养护、管理义务,被告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随意堆积建筑土堆挤压围墙,对围墙倒塌均有相应过错。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550元、车辆贬值损失11000元、维修费4520元、鉴定费3000元、豫A×××××车2484元、交通费1466元。

法院认为,被告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在围墙外堆积大量的土造成土压力较大,经雨水浸泡,对围墙产生剪切破坏,是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该事故承担70%赔偿责任。朱某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车库或规划的停车位上,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对车辆损害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在围墙外开挖电缆沟,堆积大量的土对小区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一定措施,且未对小区车辆停放尽到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该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河南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赔偿车辆损失24887.8元,被告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赔偿车辆损失3555.4元,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发生侵权责任事故后,作为受害人,一定要及时固定侵权相关的证据,找到侵权人,并向其提出赔偿。对于一些损失难以确定的,比如车辆损失、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等,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如此在诉讼过程中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单靠自己估算的损失数额,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侵权损失的索赔,侵权的相关方对侵权事实存在过错的,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生此类纠纷,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协助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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