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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梁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0月29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刘某某订购库存的大蒜共计730.95吨,单价4000元∕吨,总价2923800元,扣除冷库费328950元,被告梁某某应付货款为2594850元。被告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已付原告刘某某货款50万元。2017年11月16日,被告某某及被告张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向原告出具《欠大蒜货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就剩余货款向原告全部结清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2017年12月10日还款日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欠大蒜货款》承诺书约定,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全部货款本金2094850元,并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行为产生的利息。

买卖合同当中,通常是先发货,后付款,有的甚至是上个月发的货,到下个月才进行结算,作为货物的出卖人,要求证据保存意识,一定要保存好货物的出库单、对方的入库单、买卖合同等材料,如果没有这些,那么可以要求对方出具货款的欠条或者借条,写明款项和支付时间,如有可能,加上利息会更好。将来发生争议,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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