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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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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诉河南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5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河南某置业公司与党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党某某交纳了首付款,但没有按约定办理银行贷款,经过某置业公司书面通知,党某某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后该置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党某某违约为由解除与党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党某某要求该置业公司退还已付的首付款,该置业公司以党某某没有协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由拖延不付,无奈之下,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置业公司退还已支付首付款。案件经过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该置业公司退还党某某已支付的款项。

2、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购房人负有按约付款的义务,开发商负有按约交房或者合同解除后按约退款的义务,本案该置业公司以购房人没有协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由不予退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只是国家对商品房销售所进行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或者其他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3、提醒广大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要求解除合同,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后,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支付的款项,至少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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