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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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当事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发布者:张书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某1,男

  第三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1及第三人张某2申请确定张x和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1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去世后,申请人和第三人张某2曾订立协议,约定双方轮流照顾被申请人,但后来张某2反悔了。现申请人认为张某2脾气暴躁,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也无法和她共同监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为男性,住同一幢楼,一直负责被申请人日常生活和健康,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产生了依赖,现申请人申请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第三人张某2述称,要求单独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第三人在父母去世后,长期悉心照顾被申请人,已经成为张x和的实际监护人。第三人长期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收支均有帐可查,从未侵犯过被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素来无赡养、关爱家庭成员的责任感,曾被父母指摘其未尽赡养义务,考虑其对父母的态度,申请人可能会对张x和身心受损,不宜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x和,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申请人张某1系被申请人张x和之兄,第三人张某2及案外人张某3均系被申请人之姐。张x和于2021年6月20日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XX十社区居民委员会走访调查,获悉被申请人独居无子女、未婚,父母去世后申请人和第三人均对被申请人进行过照料。

  本院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本案中,通过庭审及本院的走访调查,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对被申请人承担了一定的监护照料职责,且双方曾对于共同照顾被申请人有过约定。故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实际照顾情况、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年龄、住处等因素,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能够使得监护人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更好地照料被申请人今后的生活;同时也能在监护人间取长补短、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好被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张某1、张某2共同担任张x和的监护人

本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曾从事数年的IPO业务,对企业在A股上市、尽职调查、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刻的认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