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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宿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9日 | 发布者:赵静 | 点击:2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江苏XX公司与宿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宿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09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宿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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