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宿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09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宿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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