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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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等管理方因消防设施故障或者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火灾没有及时得到救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文建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1日 6940人看过 举报

2025-11-21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小区住宅内夜晚发生火灾,导致住户烧伤的事故。因是火灾是在住户夜晚睡着的时候发生,当时烟感器没有报警,导致发现不及时,房主一人面部被烧伤严重,但是最终隔壁的亲人发现将火扑灭,阻止了火灾蔓延。

报警后,消防队出警调查,结论是火宅起因无法查明。但经调查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消防连动控制设备存在屏蔽信号未处理,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未上电运行。

据此,伤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火灾事故的扩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原告并不主张物业公司对火灾本身存在过错,而是对消防设施故障导致火灾没有被及时发现扑灭存在过错,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一定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是物业服务人对全体业主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小区共有设施维护和火灾预防义务。经查,本案中火灾事故发生时,小区消防控制室消防连动控制设备存在屏蔽信号未处理,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未上电运行。故物业公司虽对火灾发生没有过错,但对于火灾事故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物业公司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文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注:对有些案件,比如刑事申诉和行政维权,经团队研究符合条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1420120********30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