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小区住宅内夜晚发生火灾,导致住户烧伤的事故。因是火灾是在住户夜晚睡着的时候发生,当时烟感器没有报警,导致发现不及时,房主一人面部被烧伤严重,但是最终隔壁的亲人发现将火扑灭,阻止了火灾蔓延。
报警后,消防队出警调查,结论是火宅起因无法查明。但经调查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消防连动控制设备存在屏蔽信号未处理,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未上电运行。
据此,伤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火灾事故的扩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原告并不主张物业公司对火灾本身存在过错,而是对消防设施故障导致火灾没有被及时发现扑灭存在过错,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一定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是物业服务人对全体业主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小区共有设施维护和火灾预防义务。经查,本案中火灾事故发生时,小区消防控制室消防连动控制设备存在屏蔽信号未处理,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未上电运行。故物业公司虽对火灾发生没有过错,但对于火灾事故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物业公司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文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