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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代位求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文建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9日 8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货运险的代位求偿案件,因货损涉及侵权损害问题,所以通常会产生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作为保险公司理赔后代位求偿而言其可以代位主张托运人的权利,即其有权选择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如何选择,应当结合案件诉求和举证的难易来选择。

2、公路运输往往涉及货车司机挂靠运输企业的问题。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相对方为挂靠人而非被挂靠公司。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系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与被告挂靠公司无关。

此时,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司机与车辆所有人系雇佣关系,则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相对方为被挂靠人。理由:货运车辆行驶证是运输公司向社会承诺本公司是该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亦是托运人获知车辆所有人信息、营运资质、并有意与之订立合同的一般辨识方法,司机在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托运人已经审查了案涉车辆的行驶证,核实了车辆所有人登记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托运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是运输公司。


文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注:对有些案件,比如刑事申诉和行政维权,经团队研究符合条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