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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发布者:文建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8日 1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本案被保险人早年投保人身保险(重疾险),在疫情期间断交一年的保费,后来在确诊癌症后在保险公司办理了复效,并续交了保费。最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付。

代理意见和裁判观点:

首先,合同复效不是订立新合同,而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保险法虽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没有规定复效时投保人也应履行如实告知。

其次,《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早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法院最终支持当事人的索赔请求。

文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注:对有些案件,比如刑事申诉和行政维权,经团队研究符合条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