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祥昌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1日 19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X,女,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于次周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当日,原告根据被告微信提供的银行卡号,经银行核对开户名与被告姓名一致的前提下,向被告转账30000元借款。后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委拒不还款。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石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次周还清。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30000元转账至被告银行卡账户。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拒绝偿还。
上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道镇派出所出具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3页、中国XX银行出具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石X向原告张X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原告主张有理,应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X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长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马春艳
人民陪审员田忠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