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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处罚,获缓刑

发布者:高峰|时间:2023年10月10日|5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绛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1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峰,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一刑诉〔20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11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9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广告推广,共收取广告费42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31000余元。

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赃15.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陈某、唐某、梁某、王某、岳某、郭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支付宝账户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账户资料、微信群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朋友圈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购房资料、通化金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发破案经过、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分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十一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二十一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各自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王某某具有上述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十八、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二十一名被告人的涉案手机287部全部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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