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邝彪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7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中,代理原告一方,原被告二人相识,双方于2009年7月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而后定居生活在海南省海口市。双方于2010年生育儿子,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2010年8月因居住的需要,被告父母出资给双方,向房屋出卖人支付首付款,原告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贷款,购买两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
2、点评
对于夫妻关系,因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家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解除,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就家暴的情形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对于孩子抚养权,因被告长期在外,没尽到教育、抚养义务,由原告长期教育、抚养孩子,同时原告作为一名老师,有良好的教育背景、稳定的工资收入、工作流动性小,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成长。对于财产分割,该房产、车辆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平时均由原告管理使用,并且均由原告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贷款,同时原告作为女方,应当侧重于保护其利益。
3、建议或意见
对于夫妻关系,因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家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解除。在明显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为免拖延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争取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其他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