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邝彪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6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作为驾校的教练,因资金周转的需要,打算出卖其出资购买但挂在驾校名下的教练车,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车辆的价款为5万多元人民币,被告需要提供车辆所有合法证件(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证、保险、原车发票等)。2018年8月原告将车辆价款交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车辆所有合法证件。在原告几经催告下,被告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因此,原告于2018年12月发出请求,要求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车辆价款,但被告一直并未返还。
2、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双方通过短信,协商解除合同并且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予以确认。原告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全部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购车款54500元人民币,但被告并未交付相关的标的车辆以及标的车辆的物权凭证,导致原告并未取得标的车辆的所有权。本案中,该情形较为典型的指出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另一方有合理合法的救济渠道去主张权利,从而达到目的
3、建议或意见
本案中,该情形较为典型的指出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另一方有合理合法的救济渠道去主张权利,从而达到目的,而不建议采取一种极端的方式索要钱款,同时尽快起诉就能尽快的取得相应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