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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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独生子女户多要求一份土地补偿款

发布者:邝彪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吴XX、邝某某均于1973年出生,就随父母落户于被告处,一直和父母一起在被告处生产生活。1995年9月,吴某某与邝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某与邝某某生育了一名独子,户籍也一并在落户在被告处。因独生子女的政策,两原告于2019年1月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吴某某家在被告处有相应的承包地作为其主要的生活保障、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政治生活,在被告处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被告进行土地款的分配时,已将两原告认定为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了部分的土地分配款,但是基于两原告的特殊身份,属于独生子女户,应当多得一份土地分配款,被告并未向两原告分配该笔款项。

2、点评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吴XX、邝某某发放征地补偿款,且两原告户籍在被告处,应当认定两原告具有被告处成员资格。根据《海南省计划与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的第(一)项“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本案中,吴某某、邝某某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要求被告分配征用土地补偿款增加一人份额的诉求合情合理,最终得到的法院的支持

3、建议或意见

本案中原告基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明确的条例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补偿款多一份的分配,及时委托律师起诉,最终达到了合理合法的目的

邝彪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较为熟练掌握英语和日语,现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解决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