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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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怀疑,这就是“性骚扰”!

发布者:刘凡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43280人看过

一、如何界定“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或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他人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性暴力、性歧视等行为。

 

二、“性骚扰”表现形式

1.口头表达: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例如,故意询问有关性的问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等。

2.肢体行为: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

例如,在地铁上借拥挤之机,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触或碰撞异性;掀女性的裙子;抚摸女性的胸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非言语的表达: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

例如,对路过的女性吹口哨或发出尖叫声,在科室内公开张贴色情海报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例如,老师暗示学生和自己约会,借以作为承诺加分或及格的条件。上司以职位的升迁、加减薪金等,来要胁他人同意进行性服务等。

 

二、“性骚扰”的对象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对象亦不单指女性。

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会发生在熟人之间,也会产生在陌生人之间。

 

三、区分“性骚扰”与“求爱”

不受欢迎的性求爱、性偏好请求和其他具有性信息的言语或者身体行为,都构成非法性骚扰。

换句话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四、面对“性骚扰”,如何“重拳出击”

1、向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21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2、行政处罚:罚款、行政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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