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
在劳动法律领域,一致认为哺乳期为一年,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时止。可以看出,哺乳期与女职工的产假有时间上的重合,就是产后产假这段期间两者存在重叠。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机构沿革
公布日期:1989.01.20
施行日期:198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