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及深圳市的产假期限、待遇规定 | ||
项 目 | 假期 | 应享受待遇 |
女职工产假 | 98天 |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
难产 | 98+30天 |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
多胞胎 | 98+15天/多一胞 |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
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 | 15天—30天 | 生育津贴、流产医疗费用 |
怀孕4-7个月终止妊娠 | 42天 | 生育津贴、流产医疗费用 |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 | 75天 | 生育津贴、流产医疗费用 |
女职工奖励假 | 80天 | 工资照发(含福利、全勤) |
男方陪产假(奖励假) | 15天 | 工资照发(含福利、全勤) |
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