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人问:“到期后不还钱,可以用欠款人的房屋进行抵偿么?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时,通过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是否达成债务清偿的效果。今天邀请到北京九稳律师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为大家分享,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我国现行法对“以物抵债“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从实务上看以物抵债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以物抵债的一般来说有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二是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三是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
实践中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认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无效的情形下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