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鑫律师
辛鑫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8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辽阳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6:00-20:00)

咨询我
06:00-20:00

于某与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辛鑫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4日 1496人看过 举报

2020-11-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某与被告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鑫、被告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5440元服务费用。事实与理由:于某系高某1、高某2双胞胎的母亲。2018129日分别代理高某1、高某2与大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务合同》,服务费用31800元。2019421日被告出具回执单一份,载明:高某2家长,本公司于2019421日收回原合同及当时所开收据,承诺201957日前退款25191.96元,打到家长指定账户。并口头承诺因公司资金紧张,高某1的退款于6月份返还。20196月,原告与公司交涉,公司出具证书六份,企图用证书抵消余下退款,原告拒绝接受。其中,被告交付的两份英语证书的时间为20189月,但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间为201812月,其余四份数理化证书的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610日,上述时间均在签订合同之前,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原告向被告依约主张余下退款,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前就退款达成的协议是针对高某1、高某2两人的;高某1、高某2的全部证书已由原告收走,其没有拒收;被告给原告提供了相关考试的参考资格是在2018年举办的,而且被告是该赛事的协办单位,有推荐直接进决赛的资格,可以走相关的绿色通道。因此,被告提供的相关自主招生服务是在签订合同的当年完成的,是因为有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才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与原告起诉状不符。我方退的25191.96元是针对两个人的,因为原告当时在现场情绪非常激动,被告给其他家长退费均是按照扣除违约金20%价款后剩余的一半返还,由于原告的过激举动,当时被告答应给原告超出其他家长的退款是包含其两个孩子的,而且也得到了原告当场的认可,所以才有了不同于其他家长的退费标准。

经审理查明,于某系高某1、高某2双胞胎的母亲。2018129日分别代理高某1、高某2与大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务合同》,案涉合同约定,学员名称高某1,服务费31800元。服务周期2018129日至2020628日。服务内容包括指导获得申请自主招生所需相关资质等。被告承诺至少通过一所申请自主招生高校的初审。如所申高校均未通过初审,被告退还23850元。刷卡缴费的学员,退款时扣除总款项0.78%的刷卡手续费。违约条约约定,从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协议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协议实缴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原告中途终止协议,被告将按照一开始的服务内容扣除相应费用。原告同时还签订高某2的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与高某1一致。原、被告同时签订《关于赠与服务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赠与的服务项目为高考志愿一对一填报服务。

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高某1的自主招生服务费31800元,原告出具了客户名称为高某1的收款收据,并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因原告对孩子升学另有其他安排,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解除合同。20194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回执单,内容为:高某2家长,本公司于2019421日收回原合同及当时所开收据,承诺201957日前将退款25191.96元打到家长于某指定账户。回执单出具的同时,被告收回高某2的服务合同及收款收据。201957日原告收到被告打款25191.96元。

20196月原告到被告处要求退还高某1退款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高某1、高某2的三份落款时间为201812月的获奖证书,被告以2019421回执单上的退款实际是对高某2和高某1两人退款为由拒绝退款。现被告仍未退还原告相关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务合同》《关于赠与服务的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回执单、中国建设银行活期交易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了高某1的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中途终止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实缴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出终止协议,被告亦同意,原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被告2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扣除刷卡手续费0.78%,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5191.96元。该笔费用应与高某2的退款数额一致。原告诉讼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回执单上确定的退款数额实际为退还高某2和高某12人的退款,但原告提供的回执单已明确载明系高某2退费,且实际已将高某2的原合同及收据收回。被告的抗辩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还提出在协议签订后为原告提供了获得获奖证书的服务,应扣除一定服务费,因为在回执单上没有体现已完成该服务内容的情况,且是在原告已经提出终止协议之后两个月才提出有此获奖证书,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学生成绩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于某25191.96元服务费用;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辛鑫律师,出生于辽阳地区,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土生土长的辽阳人,他对本地的风土人情、社会脉络以及司法实践环境有着天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辽阳
  • 执业单位: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10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211020********0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