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晓爽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7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2017年底至2018年服务工作单显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物业维修服务共计25次,有上诉人处经办人员纪桂峰在服务工作单上签字或由被上诉人维修完毕后由业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在此之前,被上诉人亦与上诉人合作,由被上诉人负责物业维修相关事宜,相关维修费用业已结清,双方未解除合作。在被上诉人主张的于2017年底至2018年为上诉人提供物业维修服务的期间,上诉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将案涉小区物业维修工作另行委托给其他公司负责。根据上述事实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工程质保期到期验收单、服务工作单、维修目录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上诉人青岛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