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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臧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晓爽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9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0681号
原告:王XX,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相存,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臧XX,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王XX与被告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员相存与被告臧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臧XX向王XX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臧XX承担。事实和理由:王XX、臧XX系朋友关系,臧XX因购买沟机于2019年10月25日分两次向王XX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10000元每天200元,当天归还。当日,王XX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向臧XX借款60000元,但当天晚上王XX即被告知借款无法归还,后经王XX多次催要,臧XX归还4000元,剩余借款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诿,拒绝归还。
臧XX辩称,借款属实,现尚欠王XX借款52200元,臧XX于2019年10月27日向王XX支付利息1200元,暂时没有能力返还全部借款,希望分期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5日,臧XX向王XX借款60000元,王X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臧XX支付10000元,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50000元,双方约定按每10000元每日200元计算利息,臧XX承诺当天返还借款。臧XX于2019年10月25日向王XX返还借款4000元,于2019年10月27日支付利息1200元,于2020年1月17日返还借款3800元,现臧XX尚欠王XX借款本金52200元。王XX、臧XX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王XX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臧XX返还借款52200元并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臧XX负担。臧XX承认王XX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臧XX承认王XX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臧XX应向王XX返还借款522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2200元,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所述,对王XX要求臧XX返还借款522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臧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返还借款522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2200元,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保全费592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1707元,由臧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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