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晓爽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XX公司公司银行账户在2019年10月30日被法院查封,故XX公司未及时向薛X支付劳动报酬系因客观原因所致,XX公司在2020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薛X足额支付了2019年9月、10月的工资,故XX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薛X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薛X以XX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