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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薛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晓爽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
法定代表人:姜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XX公司公司银行账户在2019年10月30日被法院查封,故XX公司未及时向薛X支付劳动报酬系因客观原因所致,XX公司在2020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薛X足额支付了2019年9月、10月的工资,故XX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薛X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薛X以XX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晓爽律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具有从事律师资格和初级会计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现为华律网、律师365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崂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