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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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辩律师视角看法律裁判文书的说理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351人看过


一个案件,不论是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公诉意见,还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理由,还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文书的说理应该都是一份文书的灵魂,没有说理的文书即使结论正确也不会让人信服。细致充分的说理,不仅为自己诉求的提供有力的支撑,也为说服做好了前提性的基础工作。根据律师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笔者试图对现阶段法律裁判文书说理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等领域的程序性裁判逐步确立,针对程序问题的说理也日渐被重视起来,我国同样表现在法律文书说理之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有被打破的趋势。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裁判文书的说理,尤其是针对程序性问题的说理,还存在着:程序问题被边缘化、形式说理大于实质说理、实体说理大于程序说理的问题。总体而言说理还显疲软、简略、说服力不强。

首先,程序问题被边缘化。进行程序问题的探讨,就意味着可能会对相关的程序不合法、或者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对于一些关键证据予以排除,那么就可能使得被告人脱罪,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尤其是死刑案件,所以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上访成了潜在的因素。法院有可能会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一些程序问题的说理在审级上升的过程中,被逐渐搁置、“忘却”、边缘化。

其次,形式说理大于实质说理。在法律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关于程序性裁判说理的独立位置,而且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问题也不过是用“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或者“不予以采纳”的格式化语言来回应,而没有具体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令人难以信服!即使有一些理由,但是也比较简略,说理显得疲乏,欠缺说服力。

最后,实体说理大于程序说理。可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表现在法律文书中就是说理基本是针对定罪量刑的,对于其说理的理由非常充分,而且针对自首、坦白、立功等酌定量刑情节也予以较为充分的解释与说理。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公诉人的合法性证明问题,在说理中没有较为明确的说理,即使有说理也大多是一些排除或者不排除的结论性描述。

裁判文书不仅是一份文书,其背后蕴含的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控权的要求,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律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而正义也应该在裁判文书细致、充分的说理中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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