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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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强奸中犯罪既未遂如何认定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35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甲、乙共谋强奸同村女孩丙,于是将丙诱骗至二人居住的出租屋,意图实行轮流强奸。甲先实行犯罪,但是由于丙强烈抵抗,甲的强奸行为并未得逞。尔后,乙实施犯罪,得逞。经过侦查,甲、乙归案。之后,在检察机关将要提起公诉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是应当以甲强奸罪既遂,而乙以强奸罪未遂提起公诉。另一种认为,二人均以强奸罪既遂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二人均以强奸罪起诉,但甲同时适用从犯的规定。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理由如下:

首先,二人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虽然理论界有关于轮奸到底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的争论。但笔者认为,该行为应当为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只要是实行了两人或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就成立轮奸,而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必须要求所有人得逞才成立强奸。所以该案中,甲乙二人构成强奸罪中的轮奸行为。

其次,关于既、未遂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甲为得逞。但二者同为既遂犯。原因在于,二人同谋轮奸,该犯罪即为一个“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在共同犯罪中一个人犯罪得逞,则其他人是否得逞犯罪则在所不问,全部成立既遂。本案中,乙既然强奸既遂,并且二人先后实行了强奸行为,根据上述第一点“情节加重犯”的内涵,甲乙二人强奸罪——轮奸全部既遂。

最后,关于“从犯”的认定。第三种观点的基本出发点是,甲乙二人构成强奸罪,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且也承认二者均为既遂,但是事实上甲是没有得逞的,应该在量刑上体现刑罚的一致性。笔者认为,这样中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因为,“主犯”、“从犯”等的认定,是基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承担的功能、对犯罪的作用力大小来综合认定的,而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实施犯罪,其行为从对犯罪的贡献程度来看,都应当被认定为主犯才对,而不存在主、从犯之分别。如果为了在量刑方面对甲予以“优惠”而生硬的将“从犯”的规定套在甲之上,一则显得牵强附会,与法律的内在逻辑不符;二则不具有信服力,必然引起同犯乙、被害人丙以及被害人的家属的不满。

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刑法定,其强调依据法律规定定罪和量刑。首先以法律文本和具体法律条文为依据,然后再融合法理与情理,才能写出合理合法、令人信服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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