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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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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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保健品中的骗局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57人看过


在公交车上,无意瞥见一位上了岁数的老奶奶正在灵活的摆弄智能手机,就多留意了一下,想看看老人们一般用手机会关注些什么内容。伸着脖子看了一眼,发现老人全神贯注关注的是关于老年人保健品的信息,这不禁让我联想到现今层出不穷的“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前一段时间,一个消息引人唏嘘。某省市的一位老人被发现上吊家中,其原因竟然是因为购买10余万元的保健品,也没有实现其国外游的愿望,钱也没有了觉得对不起家人,进而选择了走上绝路。面对这样的惨剧,只有增强对“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的了解,清楚骗子在其中惯常使用的骗局,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人财两空的惨案发生。

对于老年人保健品案件,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一般表现形式为采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手段,在老人根本没有购买意愿的情况下基于被欺骗而购买根本无法实现其预期功能的药品。

骗子一般采用的欺骗手段有:(1)购买保健品即免费送上好的高品质鸡蛋;(2)购买保健品送收益率极高的基金;(3)购买保健品,可免费出国旅游;(4)以免费体检诱惑,却开具虚假的体检证明,告知被体检人有诸多严重疾病,而所售保健品可以根除疾病;(5)冒充是专家对老人进行免费体检、义务诊断,开具不实的诊断报告,诱使购买保健品;(6)以先买保健品就后返还全额现金为幌子诱使购买保健品,但在时候并不返还现金;(7)采用电信诈骗方式,欺骗被害人中奖,在被害人联系骗子之后诱骗其手续费等。所以,在遭遇有这样的情形时,就应当予以高度警惕与重视,应当仔细甄别究竟是诈骗还是真实正常的保健品销售行为。

在实务中,有的在销售的保健品确实经过了国家有关机关的认证许可,有合法的审核批准文号,所以骗子辩称,其行为只是经营手段欠妥的民事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辩称行为于法无据: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给予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在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通常采取编造自己是专家、出具虚假的体检报告,隐瞒保健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使被害人陷入自己有严重病、保健品具有治疗效果、会有返现等利益等的错误认识之中,并且在先前未有购买意愿的前提之下而产生购买意愿,并因此往往支付大量金钱,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而骗子往往也是换一地打一枪,在诈骗得逞之后就会更换联系方式,更换活动地点,让人寻无可寻,无从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销售的药品是合格合法的药物,也并不阻却诈骗罪的成立,因为诈骗罪是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设立的,并不涉及是否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规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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