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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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中对委托单位和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880人看过


某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议案,案卷中有对该工作人员签字的签单做的笔迹鉴定鉴定文书,借此探讨下,笔迹鉴定鉴定文书律师应该怎么审查。

一、考察对委托单位及委托个人的身份审查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委托,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和个人的委托。鉴定机构的接待人应当主动要求委托方提供委托书等有关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并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除委托书之外,必须有单位的介绍信,以便明确进行鉴定的目的及用途,并同时保障检材签名来源的可靠性。

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简称《规范》)的要求,司法鉴定的委托形式应当是书面委托。具体可以通过委托书、委托合同、鉴定聘请书等方式进行委托。委托书一般包括委托方的名称、鉴定的基本案由、委托事项、送检材料的详细情况、送检人、委托方及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委托日期等。还需要与鉴定受理机关签订委托合同,也有使用介绍信进行委托鉴定的做法。

在本次笔迹鉴定中,未见侦查机关委托笔迹鉴定的手续,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可以从委托手续等相关书面材料方面进行质询。

在本次鉴定文书中,笔迹鉴定的委托机构是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侦查机关应该是监察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的笔迹鉴定其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

二、考察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

委托方的鉴定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人不能私自接受鉴定委托。受理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资格证》、编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否则,即属违法受理。签名笔迹的鉴定属于文书司法鉴定的范畴,受理委托的机构必须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司法文书鉴定的业务范围,如果该机构没有司法文书鉴定的资质,则不得受理与文书物证鉴定相关的事项。

    鉴定文书中一般附有鉴定机构的资格证书,要仔细审查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同时在质证中,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具鉴定机构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果鉴定机构没有相关鉴定资质,没有核定的执业范围,其鉴定行为、鉴定意见等均不合法。

    三、考察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

鉴定人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较高,因此对鉴定人的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对鉴定的资质要求进行审查。质证时,质证方可以考察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办法》中的要求,确定鉴定人是否有资格进行鉴定。鉴定文书中一般附有鉴定人资格证书,要仔细审查鉴定人资格证书有效期,鉴定专业与本次鉴定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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