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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试用期”劳动者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者:郁巧琴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415人看过

  (1)试用期期限符合法律约定。用人单位应保证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即便劳动者签字确认,该约定也会因违背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效力。

  (2)制定合法、清晰、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对于录用条件的设定,无论是在招聘广告还是职位说明书中,都应当清晰、明确。另外,对于录用条件的设定应当合法合理。例如,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个人重要证件的,如学历证书、身份证、护照等;对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如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②在试用期存在工作失误的,并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失误”的判断标准等。

  (3)录用条件应当公示,并由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应当进行公示,让劳动者知悉。如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列明。为了留存公示的证据,建议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岗位说明或录用条件上签名,以证明劳动者已知悉录用条件。

  (4)建立有效可行的试用期考核制度。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往往与试用期期间的一些考核成绩挂钩。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因此被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准确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考核标准应当尽量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模糊不清、理解有歧义,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这样使考核结果有理有据,客观公正。一旦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就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5)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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