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的伤害如果不是简单的临时性劳作,存在较长时间的劳动管理的话,是可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关系的条件的,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认定机构判断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
在公安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单位、个体户亦可)和工伤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②工伤职工从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单位安排的有相应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在证据的出具上,下列材料均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切实依据:
①日常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考勤记录。
上述三种证据材料由单位负责举证,也就是说单位需要出具上述相关(包括相反)材料,以证明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工人的证言等,也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现实中,很多单位或工头是不会积极主动的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包括劳动关系认定,此时需要职工先申请劳动仲裁,拿到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之后才是申请工伤认定,最后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