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XX与中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并民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裴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西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男,汉族。
上诉人张XX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裴XX,被上诉人中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牛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