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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OG32 反诈骗宣传--盘点诈骗套路17

作者:张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次举报


哈喽,大家好,我是张律师今天要给大家盘点的是一个古董诈骗的案子

2017年10月,被告人沈某与朱某等人成立了A、B、C、D、E五家文玩藏品交易公司,以这五家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诱骗持有文玩藏品的客户至上海市嘉定区的4座大厦内,由公司业务人员接待,再由被告人马某等人假扮买家进行商谈欺骗,使客户误以为藏品价值不菲且能被高价收购。

在客户与马某等人达成收购意向后,马某等人提出需要对藏品进行鉴定、登记。于是,被告人沈某、朱某安排业务员将客户带领至“旭央数据分析”、上海F有限公司、挂牌名为“中国XX院”等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公司根据文玩藏品交易公司相关人员的授意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完毕后,又将客户带回至A、B、C、D、E五家文玩藏品交易公司,文玩公司又以不能私下交易,需要在他们这边走拍卖流程,又向客户收取了拍卖展览服务费。

而上述费用支付后,马某等假扮买家的人员又以各种理由不再收购,以此骗取客户支付的鉴定费和拍卖展览服务费。

各被告人通过上述套路共骗取了50余名被害人,骗取金额达128万元。

最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是一个古董诈骗的案子。被告人沈某、朱某、马某等人做了一个杀猪盘套路,通过收藏古董的名义,诱骗客户前往,再以马某等人扮演买家进行收购,让客户陷入能够卖出高价的错误认识,再提出需要鉴定以及走拍卖流程为由收取鉴定费、拍卖服务费等费用。收取费用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藏品,其本质目的是为了骗取鉴定费、拍卖服务费。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

本案中法院系以合同诈骗罪来对各被告人进行的定罪。所谓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其与诈骗罪在主观目的上没有区别,但在犯罪的主体与内容上存在差别。合同诈骗的主体包含了自然人与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合同诈骗的侧重点在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诈骗罪则不需要拘泥于合同,涵盖范围更广,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

张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在古董类诈骗里,对于自身藏品要有清晰的认识与定位,不要指望古董藏品能够像“天上掉馅儿饼”一样价值连城,自己一把能够单车变摩托,保持平和的心态看待,对于其他人提出的任何金钱财务支出的项目保持万分警惕,以免掉入诈骗的陷阱。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法律就是要尽人事,我是张律师,再次提醒大家谨防诈骗。拜拜!


张宁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办案经验。张律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