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汪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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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哪些

作者:李汪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6次举报


一、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哪些

1、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二、婚姻无效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如扶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等。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不曾结婚,或者父母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不同。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李汪洋律师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攻民商法、刑事辩护,代理各类诉讼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