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汪洋律师
李汪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鞍山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婚姻无效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作者:李汪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0次举报


一、婚姻无效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1、婚姻无效案件一般由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

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汪洋律师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攻民商法、刑事辩护,代理各类诉讼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