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汪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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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构成无效婚姻

作者:李汪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次举报


一、哪些情形可以构成无效婚姻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法律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缔结的条件转而成就。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李汪洋律师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攻民商法、刑事辩护,代理各类诉讼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