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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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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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意味着什么?

发布者:周莉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037人看过

最近有一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对一审不服上诉的,来咨询想要委托律师代理。

基本案情如下:原告起诉称2019年向被告出借资金50万元,现金方式出借,无转账记录,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本息,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原告于一审中提供了借条以及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被告承认了借款并承诺两个月内还完。

因原告方只有借条,无转账记录以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据已经实际出借相应资金,录音成为了关键。开庭中被告质证时回复:“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最终法院通过被告质证,询问等方式最终认可了录音证据并采纳。

但在我查看了一审判决书以及开庭笔录后,向当事人询问时知道,录音证据原告在开庭时并未提供原始载体,且存在剪辑等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且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是不能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为被告,并不是专业人士,并不知道对此认可意味着什么,被告说,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质证,法院就问我对真实性是否认可,我也不懂,听着是我的声音,我就说没异议。

本案中一审质证中,被告完全可以以物原始载体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但被告却做了不利于己的陈述。因没有转账记录和其他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出借资金的证据,被告对录音证据的认可是一审败诉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很多人其实对案件是否委托律师是持怀疑态度的,当事人来咨询,对于没有必要找律师的,我都会直接告诉他们,让自己选择。但专业人做专业的事情,作为非专业人士,因对庭审流程或质证等不熟悉,不了解的人,因此导致案件败诉的情况也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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