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中,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情况很常见,发了通知书之后用人单位不再录用,如此给求职者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向求职者发送的表明其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意向的证明,一般会在其中明确具体职位等重要信息,在法律上视为要约,如果求职者表明接受要约,则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求职者接受要约方式可以是明确回复,也可以是以行动表述,比如辞去原单位工作准备入职等。
若求职者在接受要约,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用人单位撤销,告知求职者令寻了他人,则单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但在入职前,双方的关系并非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而受民法典保护。因此求职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损失损失需要求职者自己举证,如辞去工作后的工资损失,找工作期间的损失等。
对单位来说,第一不要随意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第二通知书发送后不要随意撤销,第三,可以在通知书中明确求职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到单位报到,未报到不具有法律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