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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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

发布者:周莉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39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的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确定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先明确增值的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因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如果为前者,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是后者,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增值根据增值的原因分为自然增值及因管理等产生的增值。自然增殖一般是指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导致的增值,非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管理,投资等原因发生的增值。

对于股票而言,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一直没有进行管理操作,股票增值完全系市场行情变化所致,则该种情况下股票为个人财产。

如果是股票在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或双方进行多次的买入或者卖出,因婚后对该股票的增值投入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其收益取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管理和经营,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股票的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对此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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