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10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该认购书载明: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三和里小区15栋2单元6层中西户的房屋,后置业公司经营不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新的开发商接收,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被出卖给第三人。原告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被告置业公司无法联系到负责人,并被多家公司申请执行,濒临破产。
1、解除原告与被告置业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2、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和配套费71942元,并支付利息(以71942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案涉房屋被拍卖日期2019年9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律师意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比较常见的法律纠纷,本案件中特殊情况在于被告经营不善,原告未及时在新的开发商接手时主张权利导致后期权利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但被告濒临破产,作为原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确认和固定债权。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被告河南家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收取了原告交纳的购房首付款66470元和配套费5472元,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证据显示,案涉房屋由于被告的原因已经于2019年9月23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拍卖,已经无法实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