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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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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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周莉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综合咨询 |4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月息三分被告到期未偿还,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及相应利息。

  • 二、处理结果

1、被告李阳、许绍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宁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看似简单,但一旦诉讼,需要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是否有借条、现金还是转账、以及利息是否约定,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等,同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是否可以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自认也是需要注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和第三十二条:“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规定,二被告应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向原告支付利息,因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双方均认可2018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故被告应自2018年4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8年10月19日,自2018年10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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