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夏**,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珏,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刘**,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融程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
申请人夏**与被申请人谢**、刘**、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刘**、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夏**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刘**、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