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处于恋爱关系。期间,由于被告网络购物,原告代被告支付购物款共7108.29元,并代被告充值手机话费197.8元。2017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账1500元,之后双方共同于2017年春节期间到云南旅游。2017年2月18日,原告又向被告银行卡转账10000元。后原、被告分手,原告主张被告骗取其财物,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法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于其与被告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应当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的款项大多系日常生活所需,且部分为情侣钥匙扣等物品,属于恋人之间表达情谊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在原告所赠与被告的钱财已经交付被告,且被告不同意返还的情况下,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恋爱期间,双方之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链接代付等给予钱款财物的情形十分频繁,就该钱款财物的性质,不排除为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甚至是为达成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亦不排除为共同生活消费的费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等。根据钱款财物的不同性质,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同。
1、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一般钱款财物给予一般被认定为赠与,无须返还。由于恋爱期间双方情谊关系的特殊性,钱款财物给予在没有证据证实借款、彩礼,且价值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一般应认定为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无须返还。
2、恋爱期间大额钱款财物的给予在一定条件下法院支持返还。大额钱款财物给予一般并非公民生活的一般事项,若不存在条件或目的等因素,实非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该大额钱款财物给予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另一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因此很多法院支持大额钱款财物的返还。
3、若钱款财物被定性为彩礼,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一般是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法律上一般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此时赠与人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综上所述,基于恋爱期间钱款财物给予的不同性质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同。为防范风险,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转账、借款、赠与等行为,建议当事人注意留存相关的书面材料,或在事后补充相关凭证。合同、借据、收条等材料均是证明法律关系的有效证据,此外,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均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