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河北某公司人事为小李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到8月31日止。工作时间早上7:00至11:30分,下午14:00到18:00,每月休息4天。
工作内容是到项目工地,检查现场施工具体情况,按排现场施工工序,将工作内容拍照发至工作群。在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11日工作期间,未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8月11日下午15点,河北某公司以不需要该岗位为由,要求小李离职。
无奈,小李找到我,要求帮助维权,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
【承办结果】
河北某公司支付小李2022年7月25日至8月11日工资738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请经济补偿金6000元。
支持了小李全部仲裁请求。
在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11日工作期间,河北某公司未支付小李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够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8月11日下午15点,河北某公司以不需要该岗位为由,要求小李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申请人放弃主张赔偿金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申请人要求支付半个月工资即6000元做为经济补偿金,与法有据。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辞退不要太任性,劳动者敢于维权,即使要赔偿金也是应该的,但只取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满满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