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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课堂之竞业限制

发布者:包洋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397人看过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使自己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不受来自特定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泄漏、使用,通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与该劳动者就其在职或离职期间的行为予以限制,约定在劳动者不得自己从事或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业务以及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应工作。

一、竞业限制范围

1、人员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超过二年。

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后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约定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违约金

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若远超过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最大经济损失,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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