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2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对象】
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XX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0日,第三人全某某以价格100300元将其名下XX车“出售”给原告温州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当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相关车款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XX车交付给原告。因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XX与第三人全某某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24民初275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浙0325执保278号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全某某的XX车。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了书面异议,后因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向该院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纪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温州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叶XX接受被告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XX的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进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几乎处于极为被动的局势直接导致其的败诉。2019年11月18日一审原告以《二手车买卖合同》作为本案“新证据”提起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经双方进行答辩后,再次败诉。
【裁定结果】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